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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補貼2000萬元!成都支持氫能發(fā)展利用

發(fā)布時間:2023-10-23 17:49:05 

 10月18日,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(fā)布《成都市優(yōu)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(fā)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(征求意見稿)》,其中提到:

 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氫能發(fā)展利用

 (十)支持綠電制氫

 1.支持標準

 對制氫能力500標方/小時以上(含500標方/小時)的電解水制氫企業(yè),按實際電解水制氫電量給予0.15—0.20元/千瓦時的電費補貼,補貼后到戶電價不低于0.3元/千瓦時左右水平,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。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(yè)所在區(qū)(市)縣兩級共同分擔,分擔比例參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《關于印發(fā)市級財政支持重大產業(yè)化項目招引政策的通知》(成辦發(fā)〔2020〕105號)執(zhí)行。

 2.申報條件

 (1)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(yè);

 (2)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管理部門頒發(fā)的《安全生產許可證》;

 (3)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、規(guī)劃、安評、環(huán)評等批準文件;

 (4)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(huán)節(jié)單獨加裝電表計量

 3.申報材料

 (1)企業(yè)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(yè)執(zhí)照(復印件)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(復印件);

 (2)市應急管理局頒發(fā)的《安全生產許可證》;

 (3)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、***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(須提供原件備查);

 (4)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、憑證、***復印件(須提供原件備查);

 (5)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(需針對電解水制氫環(huán)節(jié)單獨裝表計量);

 (6)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(需具二維碼標識);

 (7)未發(fā)生安全事故及環(huán)境污染事故承諾書;

 (8)誠信承諾書;

 (9)同一項目申報中央、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,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(資金撥付清單)及申報項目清單,并做專門說明。

 4.政策咨詢

 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(jié)能環(huán)保產業(yè)處,61881645;

 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,61885827。

 (十一)加氫站建設補貼

 1.支持標準

 (1)對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,按建設實際投資(不含土地費用)的30%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。固定式加氫站指由加氫站的投資方(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)取得該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(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)的加氫站;

 (2)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,且正式運營(以首張售氫***日期計)一年以上,按建設實際投資(不含土地費用)的10%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。臨時加氫站指投資方(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)暫未取得該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(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)的加氫站;

 (3)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(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)及?;方洜I許可證后,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氫站標準的,可根據(jù)初次建設實際投資(不含土地費用)的30%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,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。

 (4)對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、符合條件的“制氫-加氫”示范一體站,按建設實際投資(不含土地費用)的30%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;

 (5)對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“氫(35MPa/70MPa)—油—氣—電”綜合能源站,按加氫功能部分實際投資(不含土地費用)的30%給予最高500萬元/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。    

 2.申報條件

 (1)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(yè)或相關組織機構;

 (2)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;

 (3)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(fā)的車用壓縮氫氣《氣瓶充裝許可證》和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,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***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;

 (4)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(guī)劃及試點條件;

 (5)未發(fā)生安全事故及環(huán)境污染事故等;

 (6)固定式加氫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(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);

 (7)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;

 3.申報材料

 (1)企業(yè)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(yè)執(zhí)照(復印件)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(復印件);

 (2)加氫站建設備案(審批或核準)、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;

 (3)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(fā)的車用壓縮氫氣《氣瓶充裝許可證》和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;

 (4)加氫站、“氫-油-氣-電”綜合能源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(不含土地費用,包括設備、施工等)相關合同、憑證、***復印件(須提供原件備查);

 (5)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(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)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(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);

 (6)臨時加氫站須提供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(yè)務相關合同、憑證、***復印件(須提供原件備查)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(需具有二維碼標識);

 (7)未發(fā)生安全事故及環(huán)境污染事故承諾書;

 (8)誠信承諾書;

 (9)同一項目申報中央、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,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(資金撥付清單)及申報項目清單,并做專門說明。

 4.政策咨詢

 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(jié)能環(huán)保產業(yè)處,61881645;

 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燃氣與成品油處,61886235。

 (十二)加氫站運營補貼

 1.支持標準

 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/千克的加氫站,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,給予每千克20元、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。

 2.申報條件

 (1)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(yè)或企業(yè)分支結構;

 (2)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;

 (3)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(fā)的車用壓縮氫氣《氣瓶充裝許可證》和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;

 (4)加氫站正式運營(以開具正式售氫***為準),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***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;

 (5)連續(xù)一年(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)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/千克;

 (6)未發(fā)生安全事故及環(huán)境污染事故等。

 3.申報材料

 (1)企業(yè)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(yè)執(zhí)照(復印件)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(復印件);

 (2)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(fā)的車用壓縮氫氣《氣瓶充裝許可證》和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;

 (3)上年度售氫業(yè)務相關合同、憑證、***復印件(須提供原件備查,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);

 (4)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/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;

 (5)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(需具有二維碼標識);

 (6)未發(fā)生安全事故及環(huán)境污染事故承諾書;。

 (7)誠信承諾書;

 (8)同一項目申報中央、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,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(資金撥付清單)及申報項目清單,并做專門說明。

 4.政策咨詢

 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(jié)能環(huán)保產業(yè)處,61881645;

 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燃氣與成品油處,61886235。

 

(信息來源: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)